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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由地方政府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奖励。
    (二)收购或投资控股(外来投资者占50%以上的股权比例)现有生产性企业,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奖励。
    (三)投资交通、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在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四)兴办旅游、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五)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水产畜牧业,按地方财政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为5年。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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