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照《条例》规定缴存住房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例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办法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积金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权利
(一)有权督促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有权督促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有权督促单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五)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六)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数。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