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贷款对象
需购买公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变通商品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大修逢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20%以睥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贷款额度
购买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建造、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最高不超地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