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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贷款对象
    需购买公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变通商品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自建、翻建、大修逢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20%以睥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贷款额度
    购买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建造、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最高不超地25万元。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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