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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年03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对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企业增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配套费外,代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属财政差额拨款的,只按规定的5%收取;属自收自支的,按10%收取。3年后,按照《玉林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审批范围及权限,经县(市)区政府核定,予以一定程度的价款减让。如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支付。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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