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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2010527,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9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相比2003年施行的旧《条例》有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将低收入者纳入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修订前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的,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这很明显将很大一部分经济状况处于低保水平或稍高于低保水平,但无力支付律师服务费用的困难群众排除在受援人行列。而修订后的《条列》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种情形的公民明确列为受援对象,这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更多的困难群众可以依法申请得到法律援助,享受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修订前的《条列》对法律援助的范围规定过窄,致使一些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人由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为了避免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对一些涉及民生、事关社会稳定的事项如“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收到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增加为受援事项,从而进一步扩宽我区法律援助之路,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服务。

三是实现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对接;

四是减免了部分费用、降低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是修订后的《条例》在体例上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保持高度一致,用语用词更为规范、表述更为妥当,通俗易懂,方便老百姓阅读理解。

 

作者: 来源:玉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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