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现将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内容公示如下:
一、登记事项
(一)1、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分公司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三)企业集团登记事项: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 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 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五)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六)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登记依据
(一)公司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企业集团登记依据为《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依据: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六)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三、登记条件
(一)公司登记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1)合规定的名称;
(2)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1)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五)独资企业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合伙企业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个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的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登记程序及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程序及期限为:
(一)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五)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本规定所称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六)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七)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四)、(五)、(六)、(七)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八)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九)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十)除登记程序及期限中的第(七)条第(1)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一)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及《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摘录)》(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公司(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的规定缴纳登记费: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零点八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本的,增加部分按上述标准收取。
2、领取《营业执照》(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费为240元。
3、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80元。
4、补(换)证照的,每份工本费为50元。
5、领取执照副本的,每份工本费为10元。
6、年度检验费标准:企业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