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请条件: 1、资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条件:
⑴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⑵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⑸有必要的场所。
收费标准:
登记费 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变更登记费 每件40元
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附件资料:
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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