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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申请条件: 1、资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条件:
    ⑴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⑵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⑸有必要的场所。

    收费标准:
    登记费 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变更登记费 每件40元

    法律法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1999年12月28日)。

    附件资料:
    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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