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区政办〔2011〕1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应本着合理配置、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建立全过程资产监管制度。
(一)实行资产配置审批制度。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无计划、无预算资金项目,非生产型重大消费项目(如小汽车、楼堂馆所等)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二)实行资产出租、出借、抵押、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三)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审批制度。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必需进行评估,公开处置;
(四)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提供担保取得的收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规范和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一)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在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中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转让、出售、置换等,应当报政府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处置;
(二)规范转让行为。经批准转让的国有产权,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严禁私下交易。
三、严肃纪律,令行禁止
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令行禁止,规范运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转让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不得接受委托采购,财政不予拨付预算安排资金,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一经发现有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或隐藏不报的,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本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